|
仔细看了新闻报道,以及相关报道中的文字与现场视频,采访视频,按照我的理解,先简单捋一捋事件的核心内容:
1、农户20年前,承包了土地,承包期30年,从2004年开始,到期时间是2034年,目前承包户已经缴清了30年的承包费用。
2、二十年前签订承包合同的时候,那些土地是盐碱地,不毛之地,几乎种不了什么,所以承包费用很便宜。承包户承包土地之后,自己花钱养地,20年后的今天,这些土地已经可以耕种了。
3、村里看到这地已经变得值钱了,就觉得自己之前那么便宜承包出去,亏了,就想让承包土地的农户多交钱,承包户不同意,矛盾就此产生。
事件就是这么简单,矛盾的根源在于,村里要求承包户在已经缴清30年承包费的基础上,再额外多交承包费用,有没有依据。
按照新闻中的采访视频,村里、包括镇里的政法委副书记,要求承包农户多交钱的依据是,《民法典》第533条规定。
第533条规定如下:合同成立后,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,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,协商不成,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。
那么,这条规定,是否真的可以成为“多交钱”的依据呢?
这第533条规定的适用条件是“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变化”,注意,这句表述的中间用了顿号,意思就是,必须是“无法预计”,且“不属于商业风险”,两者同时具备,才能适用第533条规定。
|
|